5.4 截面抗震验算
5.4.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,应按下式计算:
S=γGSGE+γEhSEhk+γEvSEvk+ψwγwSwk (5.4.1)
式中 S——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,包括组合的弯矩、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;
γG——重力荷载分项系数,一般情况应采用 1.2,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,不应大于 1.0;
γEh、γEv——分别为水平、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,应按表 5.4.1 采用;
γw——风荷载分项系数,应采用 1.4;
SGE—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,可按本规范第 5.1.3 条采用,但有吊车时,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;
SEhk—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,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;
SEvk——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,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;
Swk——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;
ψw——风荷载组合值系数,一般结构取 0.0,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 0.2。
注: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。
表 5.4.1 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
地震作用 |
γEh |
γEv |
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|
1.3 |
0.0 |
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|
0.0 |
1.3 |
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(水平地震为主) |
1.3 |
0.5 |
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(竖向地震为主) |
0.5 |
1.3 |
注:1 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》(GB 55002—2021)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。
2 第 4.3.2 条取代。
5.4.2 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,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:
S≤R/γRE (5.4.2)
式中 γRE——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,除另有规定外,应按表 5.4.2 采用;
R——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。
表 5.4.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
材 料 |
结构构件 |
受力状态 |
γRE |
钢 |
柱,梁,支撑,节点板件,螺栓,焊缝
柱,支撑 |
强度
稳定 |
0.75
0.80 |
砌体 |
两端均有构造柱、芯柱的抗震墙
其他抗震墙 |
受剪
受剪 |
0.9
1.0 |
混凝土 |
梁
轴压比小于 0.15 的柱
轴压比不小于 0.15 的柱
抗 震 墙
各类构件 |
受弯
偏压
偏压
偏压
受剪、偏拉 |
0.75
0.75
0.80
0.85
0.85 |
注:1 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》(GB 55002—2021)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。
2 第 4.3.1 条取代。
5.4.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,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.0。
注:1 《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》(GB 55002—2021)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。
2 第 4.3.1 条取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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