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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	4.2 环境作用等级 
          4.2.1 一般环境对配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应按表 4.2.1 的规定确定。 
          表 4.2.1  一般环境的作用等级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|          
         环境作用等级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环境条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结构构件示例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Ⅰ-A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室内干燥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常年干燥、低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长期浸没水中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所有表面均处于水下的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Ⅰ-B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非干湿交替的结构内部潮湿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中、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非干湿交替的露天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不接触或偶尔接触雨水的外部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长期湿润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长期与水或湿润土体接触的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	
      |         
         Ⅰ-C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干湿交替的环境  |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与冷凝水、露水或与蒸汽频繁接触的结构内部构件; 
		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构件; 
		 表面频繁淋雨或频繁与水接触的构件; 
		 处于水位变动区的构件  |           
     
           
    
      注:1 环境条件系指混凝土表面的局部环境; 
	
        2 干燥、低湿度环境至年平均湿度低于 60%,中、高湿度环境指年平均湿度大于 60%; 
	
        3 干湿交替指混凝土表面经常交替接触到大气和水的环境条件。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
 
          4.2.2 配筋混凝土墙、板构件的一侧表面接触室内干燥空气、另一侧表面接触水或湿润土体时,接触空气一侧的环境作用宜确定为Ⅰ-C 等级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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